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5148\wps1.png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兴松、杨伟程、田亚铭、徐龙梅、刘星旗、沈艳、张飞。 网店经营行为规范 0000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网店经营行为规范的术语和定义、经营主体、经营客体、经营行为和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办的各类网店,包括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从事经营活动的微商。 000012 术语和定义 000012.1 网店 作为 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微信等社交软件能够让人们在浏览的同时进行 购买,且通过各种 在线支付手段进行支付完成交易的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 000012.2 网店经营者 通过网店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000013 经营主体 000013.1 主体准入 000013.1.1 网店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许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000013.1.2 从事网店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000013.1.3 网店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 000013.1.4 网店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 000013.2 主体变更 000013.2.1 网店经营者变更设立登记事项,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000013.2.2 网店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000013.3 主体退出 000013.3.1 网店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应申请注销登记。 000013.4 身份识别 000013.4.1 网店经营者应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信息发生变更的,网店经营者应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000013.4.2 网店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000013.4.3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 000014 经营客体 000014.1 网店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000014.1.1 网店经营者销售商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b) 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c)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d)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e)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f)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000014.1.2 网店经营者提供服务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提供国家规定禁止提供的服务。 b) 服务质量应符合作出的承诺。 000015 经营行为 000015.1 公平竞争 000015.1.1 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000015.1.2 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000015.1.3 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000015.1.4 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000015.1.5 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000015.1.6 不得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对手的商业信誉。 000015.1.7 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 000015.1.8 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000015.2 商标合规 000015.2.1 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000015.2.2 不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000015.2.3 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 000015.3 广告合规 000015.3.1 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 000015.3.2 所有广告,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理财产品、投资咨询等广告不得出现禁止性内容。 000015.3.3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000015.3.4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000015.4 合同合规 000015.4.1 网店经营者应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000015.4.2 格式合同应采用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000015.4.3 格式合同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 000015.4.4 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000015.5 保障消费者权益 000015.5.1 网店经营者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网店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000015.5.2 网店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得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000015.5.3 网店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000015.5.4 网店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网店经营者应及时退还。 000015.5.5 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服务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或者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并履行承诺。 000015.5.6 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000015.5.7 网店经营者应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形除外。 5.5.7.1 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网店经营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5.5.7.2 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退回商品完好的,网店经营者应在收到消费者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5.5.7.3 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网店经营者应进行明确标注,或者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000015.5.8 网店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00015.5.9 不得非法收集、出卖、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000015.5.10 网店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000015.5.11 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服务的措施,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赔偿经济损失等合法要求。 000016 其他 000016.1 网店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店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000016.2 网店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 [3]《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9月2日) [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 [5]《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 [6]《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 [7]《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 [8]《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 [9]《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7日) [17]《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18]《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4月29日) [19]《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08月23日) [20]《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 [21]《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 [2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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