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姜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及泰州市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对下列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一、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或者侵害其人身安全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二、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交通管制规定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三、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隔离观察等措施的,或者采取措施期间擅自脱离,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虚假信息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五、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服从管理、不听劝阻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六、违反聚餐、集中打牌等集聚性活动禁止性规定,对承办或参与集聚性活动的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七、来自疫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不按规定主动申报、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来自疫区不按规定登记并申报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八、企业未经批准违令复工复产的,对直接负责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九、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哄抢物资、囤积居奇等扰乱社会秩序,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做好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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